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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六十八章 防微杜渐(2 / 5)

,是不可以蓄奴的,各布政司的主事都是从三品,只有巡抚是正二品官职。

什么时候这一套蓄奴之事蔚然成风,耿如杞在山西办十大豪商之家,每家蓄奴少说上千人之多?

其实大明的官吏、缙绅、庶民、豪门、商贾获得合法蓄奴的时间,并不长。

在嘉靖年间,刑部尚书雷梦麟就曾经上书,打击福建地区的火者和扬州瘦马,这一点上,修仙皇帝倒是罕见的闻讯奏对,连续三日廷议,最终决定让雷梦麟亲自前往福建督查此事。

火者,福建地方豪强乞觅他人子弟,仿效宫中行事,阉割良家子迫使其为奴为仆。

扬州瘦马,则是四处购买小丫头片子,打小进行培养,他们可不是青楼里的风尘女子,而是专门用来进行权色交易的筹码,每一名瘦马,最低价也超过了一千五百两。

而嘉靖年间,修仙皇帝对于有人敢仿照宫中行事,阉割良家子之事大为震怒,也是杀的血流成河,雷梦麟手起刀落,丝毫不留情面。

大明的官吏、缙绅、庶民、豪门、商贾获得合法蓄奴的权力是在万历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,一个题准从刑部的部算送进了文渊阁,此时的文渊阁自顾不暇,朝中齐楚浙党专政,文渊阁一字未改,送进了司礼监。

而后被朱批的题准,关于《大明律》蓄奴若干问题解释的题准,就这样悄然的出现在了大明的律法中,自此之后,大明除勋戚、一品、二品、三品大员,皆可蓄奴的法理出现了。

这条题准其实很简单,大约就是在诉讼案件中,涉及到财买义男时,若恩养年限不长,未曾婚配,凡是缙绅之家,比照奴婢律论。

表面上看没有丝毫问题的题准,却成为了蓄奴的新标准,这条题准乍看没有问题,但是恩养年限时间不长,未曾婚配以奴婢论,这两个限定条件之下,就有了太多可以操作的空间。

未曾婚配,那就童养媳,恩养年限不长,那就拟一封大小收养的标准。

一旦从律法上开了口子,那操作起来,不要太过于简单,大明蓄奴合法至崇祯元年,不过五十年的时间,但是这五十年,就酿成了江南奴仆大兴的大幕,而江南奴仆起义军也应运而生。

让耿如杞这样的实权巡抚都忌惮的豪门自此诞生。

即使朱由检再三申明蓄奴的标准,但是依旧无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。

蓄奴合法化,完全不符合大明立法精神的条文,就这样诞生了。

江南奴仆起义军们,他们并不是在反明,他们更多的是想要回到过去那个蓄奴不合法的大明罢了。

万历五年的进士徐三重,就曾经在科举之时,列举了十大亡国之兆,震惊朝野,而被张居正点为进士。

张居正随即借着这十大亡国之兆的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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